電業法|第 9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