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81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