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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97 條

商標法|第 9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罰則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95 條(第 95 條)
  • 商標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商標法-第 98 條(第 98 條)
  • 商標法-第 98-1 條(第 98-1 條)
  • 商標法-第 99 條(第 9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