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9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