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9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商標權或證明標章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