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 10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防護商標、防護服務標章、防護團體標章或防護證明標章,依其註冊時之規定;於其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