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1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