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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115 條

專利法|第 115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依第一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104 條(第 104 條)
  • 專利法-第 105 條(第 105 條)
  • 專利法-第 106 條(第 106 條)
  • 專利法-第 107 條(第 107 條)
  • 專利法-第 108 條(第 10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