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2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