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24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