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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48 條

著作權法|第 4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著作權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著作權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