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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53 條

著作權法|第 5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相關法律條文 -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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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著作權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