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5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