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6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