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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88 條

著作權法|第 8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 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著作權法-第 85 條(第 85 條)
  • 著作權法-第 86 條(第 86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1 條(第 8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