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1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