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第 13 條|國際貿易|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可能用於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用途者)的輸出入受嚴格管制: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須據實申報用途與最終使用人;輸往管制地區更不得擅自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對涉及高科技產品轉口、集運的業者,這是不可踩的合規紅線。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經由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 前二項貨品之種類、管制地區,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違反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扣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沒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前項之扣留,主管機關得委託海關執行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輸出入、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輸出入用途與最終使用人之申報、變更與限制、貨品流向與用途之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貿易法第13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制——非經許可不得轉往第三國,集運、轉口高科技產品的合規紅線。
不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核發輸入證明後,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違反可被扣留、沒入並依法裁處。涉及此類貨品的轉口、集運務必先確認是否屬管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