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369-5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