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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393 條

公司法|第 39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法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公司法-第 387 條(第 387 條)
  • 公司法-第 387-1 條(第 387-1 條)
  • 公司法-第 388 條(第 388 條)
  • 公司法-第 389 條(第 389 條)
  • 公司法-第 390 條(第 3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