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438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依本法受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