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447-1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6-26|最後修訂: 2025-12-26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前項股票,於持有人行使股東權時,公司應將其變更為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