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 7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