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第 14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18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檢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前開場所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執行前二項職務時,應出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