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第 59 條|標準檢驗|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依本法規定申請度量衡業許可、認證、檢定、評鑑、校正、複測或核發證照,應繳納許可費、認證費、檢定費、評鑑費、鑑定費、校正費、複測費或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