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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第 29 條

貿易法|第 29 條|國際貿易|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25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針對出進口人違反配額相關規定的處罰,視情節處罰鍰、收回配額、停止該項貨品輸出入3至6個月,並得取銷實績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稽查期間還可暫停或凍結配額使用。對受配額管理品項(如部分紡織品、農產品)的進出口業者具參考價值。

內容

出進口人有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收回配額或停止該項貨品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並得取銷實績、停止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申請配額資格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人有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收回配額或停止該項貨品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並得取銷實績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申請配額資格。 為防止涉嫌違規出進口人規避處分,在稽查期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其所持配額予以全部或部分暫停讓出或凍結使用。

罰則

出進口人有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視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收回配額或停止該項貨品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並得取銷實績、停止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申請配額資格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出進口人有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收回配額或停止該項貨品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並得取銷實績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申請配額資格。 為防止涉嫌違規出進口人規避處分,在稽查期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其所持配額予以全部或部分暫停讓出或凍結使用。

備註

貿易法第29條:出進口人違反配額規定的處罰——收回配額、停止輸出入與廢止廠商登記。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是進出口配額?違規會怎樣?

部分受國際協定或管制的貨品採配額管理。違反配額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罰鍰、收回配額、停止該貨品輸出入3至6個月,並得取銷實績或廢止廠商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貿易法

  • 貿易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貿易法-第 27-1 條(第 27-1 條)
  • 貿易法-第 27-2 條(第 27-2 條)
  • 貿易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貿易法-第 30 條(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