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第 7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