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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 91 條

水利法|第 91 條|水利|法|生效中

第 九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其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其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水利法

  • 貿易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水利法-第 91-2 條(第 91-2 條)
  • 水利法-第 91-3 條(第 91-3 條)
  • 水利法-第 91-4 條(第 91-4 條)
  • 水利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水利法-第 92-1 條(第 9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