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公平交易|法|生效中
第 七 章|公平交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