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4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開發原子能資源,擴大原子能在農業、工業、醫療上之應用,得設立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