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原子能委員會為推廣原子能和平用途,得報請行政院令有關部會設立原子能事業機構。 私人設立原子能研究及事業機構時,均須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