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24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為防止游離輻射之危害,以確保人民健康與安全,原子能委員會應訂定防護游離輻射之安全標準,報請行政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