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2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關於放射性落塵之偵測,應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國防部訂定計劃,並購置設備,配發有關單位使用;其偵檢紀錄,由原子能委員會統一審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