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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01-30
📋 條文摘要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內容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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