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Act|第 4 條|原子能|법|시행 중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최종 개정: 2002-01-30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