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3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