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35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