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3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