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 45-1 條|消費者保護|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