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4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