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16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