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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17 條

鐵路法|第 17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裁決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鐵路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鐵路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鐵路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鐵路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