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39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