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48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已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符,致鐵路機構蒙受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