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 49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