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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68-4 條

鐵路法|第 68-4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罰則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鐵路法-第 66 條(第 66 條)
  • 鐵路法-第 66-1 條(第 66-1 條)
  • 鐵路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鐵路法-第 67-1 條(第 6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