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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39 條

公路法|第 39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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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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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路法-第 36 條(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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