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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46 條

公路法|第 46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公路法-第 34-1 條(第 34-1 條)
  • 公路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路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公路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