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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55 條

公路法|第 55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罰則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公路法-第 34-1 條(第 34-1 條)
  • 公路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公路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公路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