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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 59 條

公路法|第 59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路法

  • 公路法-第 58 條(第 58 條)
  • 公路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公路法-第 60-1 條(第 60-1 條)
  • 公路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公路法-第 61-1 條(第 6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