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 14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