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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 35-2 條

郵政法|第 35-2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對於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對於郵政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郵政法

  • 公路法-第 77-1 條(第 77-1 條)
  • 電信法-第 65 條(第 65 條)
  • 郵政法-第 35-1 條(第 35-1 條)
  • 郵政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郵政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郵政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郵政法-第 39 條(第 39 條)